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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條件說研究
作者 孫運梁
中文摘要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必須以物理學(存在論)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為基礎,且其判斷標準也應以可資檢驗的科學法則作為基礎,這是近現代以來自然科學成就對刑法學的基本規制,也是刑法學自身具備科學屬性的內在要求,而條件說被認為恰恰具有可資檢驗的科學法則屬性。之所以認為條件說擴大原因範圍或者無限溯及,是因為早期的刑法理論沒有對實行行為作出適當的限定。究其原因也在於,殺人、傷害等實行行為確實難以定型化,或者說確實難以具體描述。合法則條件說認為,按照條件說的公式無法明確確定因果關係,應該根據作為日常經驗法則的合法則性改正條件說的缺陷。所謂“合法則性”並不是條件說所主張的邏輯性條件或者相當因果關係說的生活經驗,而意味著當代知識水平所認可的法則性關係。所謂條件關係,首先應該是明確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事實上的結合關係,而對合義務替代行為的考察卻考慮有無結果回避可能性,試圖在因果關係判斷階段對條件關系作規範性的限定,對此筆者持有疑問。在擇一競合的情形下,各個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條件關係)與結果能否歸責於行為,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不能因為否定結果的歸責就否定存在條件關係。非類型或非典型的因果關係也是一種條件關係,之所以在一些案件中出現“因果關係中斷”的情形,其實並不是條件關係的中斷,而是因為不能進行結果的客觀歸責。只有在堅持歸因與歸責二元論的基礎上,才能正確處理所謂因果關係斷絕與因果關係中斷的案件。
起訖頁 108-135
關鍵詞 條件說合法則的條件說合義務替代行為擇一的因果關係假定的因果關係
刊名 刑事法評論  
期數 201912 (42期)
出版單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論刑事訴訟法教義學研究的範式回歸
該期刊-下一篇 “合義務替代行為”概念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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