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刑事訴訟法學界缺乏對法學研究方法的自覺,導致刑事訴訟法研究方法的“貧困化”。長期以來,以立法為導向的對策法學、粗淺的比較法學占據刑事訴訟法研究方法的主流,立法與司法不一致、理論與實務相脫節的影響進一步加劇。為了引起對“實踐中的法”的關注,新近有學者倡導實證研究,並將其奉為“範式革命”。但實際上,包含實證研究在內的社科法學對形式法治與形式正義的忽視、對後果主義的追求極易導致個案裁判脫離法律規則的軌道,使司法權陷入恣意行使的危險。突破我國刑事司法困境的可行路徑在於法教義學範式之回歸。法教義學研究以承認法規範的有效性為前提,以法規範的適用為中心(即司法中心主義),以維護法秩序與法穩定性等基本價值為目標,注重規則的體系化解釋,以促進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