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維是一種法律職業操作技術,與法教義學密切相關,對於實現法治具有多重功能意義。“究竟有沒有法律思維”這一爭論背後,實質上是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矛盾衝突的反映。法律思維為法律方法服務,落脚點在於法律方法。法律方法的存在是為了解决事實與規範間的不對稱問題。法律方法不可能完全客觀化,司法過程中價值判斷不可避免。將法規範應用於具體案件事實,採用的是涵攝模式。為保證涵攝模式的恰當運作,需要研究在司法裁判中,如何發現法規範,如何將案件事實契入法規範的內在結構。在用法規範處理事實時,需要對法進行解釋。解釋的過程是“發現”法律的過程,也是法律續造的過程。司法既涉及法律方法論,又涉及法律論證理論。法律論證理論關乎司法判决的證立,是一個法哲學意義上的,乃至跨學科的宏大命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