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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不作為的詐騙
作者 溫登平
中文摘要
不作為的詐騙是指行為人明知對方將要陷入認識錯誤或者已經陷入錯誤,明知自己負有告知真相的義務,卻不告知事實以阻止和消除錯誤,致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而處分財物的行為。不作為能否構成詐騙罪,不是指詐騙罪本身能否由不作為構成,而是指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能否表現為不作為。不作為能否成立詐騙罪,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雖然被害人盡到一般謹慎注意義務,但仍然陷入或者將要陷入認識錯誤,如果行為人與被害人形成特殊關係,對被害人形成處分財産的意思和實施處分財産的行為具有支配,則有義務阻止或消除被害人的錯誤認識;如果行為人不履行該義務,致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産並造成財産損失的,可以成立不作為的詐騙。無錢食宿、找錢詐騙等是否構成不作為的詐騙,需要根據前述標準進行具體認定。就無錢食宿而言,“犯意先行型”無錢食宿行為,成立作為的詐騙罪;就“食宿先行”而言,“單純逃走型”無錢食宿行為,不能成立詐騙罪(財産性利益),但是,“詭計逃走型”無錢食宿行為可以成立詐騙罪(財産性利益)。就找錢詐騙而言,對於行為人單純沉默取得多找的現金的,不成立詐騙罪,但可能成立(脫離占有物)侵占罪。但是,在被害人向行為人詢問“錢數是否準確”之類的問題,而行為人作出誤導性回答的場合,如果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財産形成法益侵害的支配,構成不作為的詐騙罪。
起訖頁 504-542
關鍵詞 不作為詐騙說明義務詐騙行為
刊名 刑事法評論  
期數 201812 (41期)
出版單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在“手段”與“目的”之間:法條競合立法規定的本土化考察──以法條競合處斷原則理論難題為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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