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三十幾年的法條競合處斷原則理論紛爭,暗示著囿於教義學論閾研究該問題一開始就走不通。因為該紛爭産生的根源在於:“犯罪定性+定量”立法模式與“同質行為分立設罪”立法模式的結合,造成特別法條的立法目的不明確,即設立特別法條是要怎樣處罰具備特定要素的行為,不得而知。這給予解釋者基於不同的立論前提進行說理的機會,但是他們卻因對話平台錯位而難以達成共識。考慮到“犯罪定性+定量”立法模式是中國刑法的基本立法模式,以及立法的資源有限性和高成本性,用類型化思維指導下的“行為統罪”立法技術取代“同質行為分立設罪”立法技術建構刑法規範,可以减少競合規定,明確對具備特定要素的行為怎樣處罰,達致立法目的的明確性,消除競合處斷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