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法條競合形式的差異體現在法律後果上。在法條競合的所有形式中,被排除的構成要件現實化不會出現在起訴書和判决主文中。但是,在輔助關系和吸收關係中,該構成要件現實化仍然起到加重量刑的作用。只要在特別關係的場合,被排除的法條在實體法上就不能得以適用,否則會違反雙重評價禁止原則。在吸收關係(共罰前行為和共罰後行為)的場合,統一的量刑是以損害結果的同一性為基礎的,損害結果經由數個不同的犯罪行為而得以預備、發生和保全。若將這些犯罪行為分別予以定罪量刑,必會雙重評價這一損害結果。另外,如果在量刑中完全不考慮共罰前行為與共罰後行為,則會違反充分評價原則。因此,人們在實體法上像處理想像競合那樣來處理吸收關係,但由於不存在行為單數,故稱其為法條競合。撇開形式輔助關係(法定的輔助條款)不談,通過更精確的觀察,被稱為(實質)輔助關係的構成要件情形,要麽屬於特別關係,要麽屬於結果單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