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違法性認識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情况為研究對象,以筆者搜集的相關刑事裁判文書為研究材料,從違法性認識的內容、違法性認識對定罪量刑的影響以及違法性認識的審查標準這三個方面,具體考察了司法實踐中法院在相關問題上的看法。第一,在違法性認識內容的判定上,筆者認為,法院主要採取的是整體法規範的界定標準。第二,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大多直接否認違法性認識對犯罪成立或定罪量刑的影響,部分法院指出違法性認識不屬故意要素,同時,也有部分法院將違法性認識作為量刑因素予以考慮。第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到底是主要依據主觀標準、個人能力來判斷的責任要素,還是要從客觀角度、以處于同等水平的一般理性人為參照的評價對象?從裁判文書來看,應當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以一個固定的標準來處理不同的個案。本文的研究目的是為了獲得對違法性認識的司法適用情况的較為全面的感知與瞭解,並在此基礎上探討理論與實踐、應然與實然之間的重合與錯位,從而加深對違法性認識問題的理解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