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觀歸責理論中,風險與危險存在一定的差異,前者强調的是行為歸責,後者則偏向於結果歸責。而允許風險的法理更側重於行為屬性的風險,具有不確定性。作為允許風險的判斷標準,需要考慮利益的比較衡量,這裡的利益衡量主要集中在司法適用層面,而且主要是一種事前的利益衡量。允許風險的理論根基在於法益侵害說,社會相當性理論的法理根據是規範違反說。因此,對於允許風險的確定而言,社會相當性概念並無意義。由於允許風險與信賴原則在體系定位、適用條件、適用領域及思考路徑上均存在不同,兩者應屬於不同的排除歸責事由,也不能予以混同。從體系性地位來說,允許風險應屬於構成要件的阻卻事由以及主觀不法的排除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