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國際社會所提出的人權問題質疑,朝鮮一方面在外交上表現出强硬態度,另一方面,則通過修改國內法律,表現出溫和的立場。在1650年至2012年間,根據指導立法與司法的意識形態的變化,朝鮮刑事訴訟立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在此過程中,朝鮮刑事訴訟立法體例也形成了鮮明特色,至少在表面上體現出從“意識形態支配”到“强化人權保障”、從“借鑒域外經驗”到“强化本土特色”的發展態勢。通過比較可知,在刑事訴訟修法模式上應當重視法典的穩定性和歷史脈絡的延續性,保障立法結構的完整性與有序性,並逐步消解價值導向性有餘而技術性不足的問題,以及將立法精神落實於司法實踐,進而兌現人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