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對於辯護方的有效辯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閱卷是獲取信息最方便且有效的途徑。由於我國多數案件的被追訴人並沒有辯護人,其本人又沒有閱卷權,加上我國的羈押率比較高,沒有辯護人的被追訴人根本就沒有途徑獲悉案卷材料並自行搜集證據,這將不利于被追訴人辯護權、質證權和辨認權的實現。從域外來看,隨著歐盟刑事司法一體化的發展,為了更好地保障被追訴人的知情權,經過一系列的協商,歐盟於2012年通過了《刑事訴訟中的信息權指令》(divective 2012/13/EU on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該指令規定了被追訴人本人可以獲得案卷材料,明確了被追訴人可以獲得的案卷材料的範圍、被追訴人獲得案卷材料的時間、方式、有權機關給予案卷材料的方式、有權機關可以拒絕給予案卷材料的情形以及被追訴人在被拒絕給予案卷材料後所享有的救濟措施等。該指令對歐盟成員國具有約束力,成員國應當改變本國法律以遵守歐盟指令的規定。本文通過評析該指令規定的利弊,為探討我國能否賦予被追訴人閱卷權提供經驗。在我國,雖然有關制度可以讓被追訴人獲得部分案件信息,但被追訴人本人並不享有閱卷權。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享有核實證據權。辯護律師核實證據能夠讓被追訴人獲得部分案卷信息,但這僅限于被追訴人有辯護律師的情形。沒有辯護律師的被追訴人無法獲得足夠的案件信息,不利於其知情權的實現。因此,為了更好地保障被追訴人的辯護權,促進有效辯護的實現和提高訴訟效率,我國應當賦予被追訴人本人以閱卷權。參考歐盟法的規定,我國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可以將閱卷權直接賦予被追訴人本人;以被追訴人是否被羈押為標準,區分被追訴人可以獲得案卷材料的時間與範圍;明確被追訴人行使閱卷的方式、有權機關可以拒絕給予被追訴人閱卷權的情形以及被追訴人在閱卷請求被拒絕時所享有的救濟措施和途徑等,進而更好地保障被追訴人的知情權,促進我國辯護制度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