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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證據何以存在——對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分類標準的理解
作者 陳盛
中文摘要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分限於同“案件主要事實”(證明對象)存在證明關係的證據。在此基礎上,證明方法的直接與否决定了證據為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證明方法是指以實質內容為依托的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方式。它獨立於裁判者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確定,也獨立於裁判者對已獲得證明之案件事實的法律評判,更獨立於證據真實性的判定。簡單地以證明方法的直接與否來區分兩類證據,而不考慮證明對象的確定性,無法承載學界關於兩類證據分類的功能預設。直接證據是以案件主要事實為指明對象的證據。在將案件主要事實界定為“作為整體的構成要件事實”的基礎上,直接證據的作用範圍限於概括性的、客觀層面的構成要件事實,即犯罪主體是誰以及犯罪事實是否發生。
起訖頁 374-390
關鍵詞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證明方法案件主要事實
刊名 刑事法評論  
期數 201812 (41期)
出版單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刑事印證的概念限定與功能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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