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防衛作為正當防衛的一種類型,是刑法上的正當化事由。雖然為他人防衛與自我防衛産生了同樣的正當化效果,但防衛人與受侵害人並非同一人,使得其在正當化依據及成立條件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大陸法系國家,“法的確證”與“權利保護”是為他人防衛的正當化依據;英美法系則從“自我防衛的延伸”與“抵抗犯罪”的角度予以論證。從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視角,為他人防衛的正當化依據在於,在緊急不法侵害下,對受侵害人權利保護意志的推定。在為他人防衛的成立條件上,應採納防衛人的主觀標準,即考慮防衛人在當時情境下的主觀判斷,但在防衛必要性、防衛限度及防衛目的上均有一定的限制。在防衛人、受侵害人、攻擊者三者間存在特殊關係的場合,為他人防衛的成立還涉及與保證人義務之間的協調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