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立法體例和具體規定,綁架罪應為單一行為犯,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並非綁架罪的構成要件行為,而是主觀上的超過要素。成立綁架罪,僅需要在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下實施了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綁架罪中,對他人實施綁架行為有所認識但並未參與控制他人自由,僅僅實施或幫助實施提出勒索財物等不法要求的行為人,在綁架罪作為目的犯或短縮的二行為犯的前提下,在綁架行為仍然持續的場合,應當成立綁架罪的共犯。同理,在部分短縮的二行為犯中,在構成要件行為已經既遂但仍然持續的場合,實施目的行為的行為人,應成立該罪的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