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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綁架罪中僅參與提出不法要求之行為人的共犯性質認定──兼論短縮的二行為犯中共犯的承繼性
作者 高穎文
中文摘要
根據我國的立法體例和具體規定,綁架罪應為單一行為犯,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並非綁架罪的構成要件行為,而是主觀上的超過要素。成立綁架罪,僅需要在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下實施了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在綁架罪中,對他人實施綁架行為有所認識但並未參與控制他人自由,僅僅實施或幫助實施提出勒索財物等不法要求的行為人,在綁架罪作為目的犯或短縮的二行為犯的前提下,在綁架行為仍然持續的場合,應當成立綁架罪的共犯。同理,在部分短縮的二行為犯中,在構成要件行為已經既遂但仍然持續的場合,實施目的行為的行為人,應成立該罪的共犯。
起訖頁 44-66
關鍵詞 綁架罪目的犯短縮的二行為犯共犯承繼性
刊名 刑事法評論  
期數 201812 (41期)
出版單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承繼共同正犯中間說的肯定說之提倡──引入支配犯與義務犯的概念
該期刊-下一篇 共謀共同正犯消解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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