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學術界對於承繼共同正犯的討論,聚焦於後行為人是否應對前行為之結果承擔責任。但是,多數學者都是直接分析肯定說、否定說、中間說等幾種對立觀點,進而得出自己的結論。筆者認為,肯定承繼共同正犯陷入困境的原因在於依據的共同正犯之處罰根據錯誤,因此,筆者嘗試進行一種全新的論證,即首先追溯到承繼共同正犯之處罰根據,對國內及德、日兩國的相關觀點進行列舉和討論;其次,圍繞著筆者所劃分的肯定說、否定說、中間說的否定說、中間說的肯定說這四種對立觀點,本文提出質疑,並試圖闡明在承繼共同正犯之處罰根據上捨棄因果共犯論的原因;再次,在捨棄因果共犯論的基礎上,從“功能性支配說”出發進一步完善承繼共同正犯的處罰根據。具體規則為:引入支配犯與義務犯之概念,採用遞進式的判斷方法,先判斷能否成立作為犯的支配犯;之後再判斷能否成立不作為犯的支配犯;最後判斷能否成立義務犯,進而用支配理論和違背積極義務作為承繼共同正犯的處罰根據。綜上,筆者將在具體的犯罪類型中對上述判斷方法進行檢驗,以期為中間說的肯定說提供更為充足的理論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