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制正犯概念與二元犯罪參與體系下,為彌補刑法處罰漏洞,在犯罪參與領域實現罪刑均衡,形式正犯論逐漸為實質正犯論所替代。在正犯概念實質化過程中,不斷衍生出諸多非典型的正犯形態,如共謀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雖不同于實行共同正犯,但兩者均屬共同正犯之範疇。共謀共同正犯的處罰根據及歸責原理理應與實行共同正犯相通。共同正犯在客觀歸責方面較為特殊者莫過於其歸責的“交互性”,對各個共同者而言,其他共同者的活動貢獻要作為自己的行為來歸屬。在此意義上可以說,共同正犯係數人相互間的間接正犯,共謀者的正犯性應遵循間接正犯之原理予以詮釋。具體到共謀共同正犯場合,參與共謀者之所以取得正犯地位,無非源於其支配了犯罪流程,而其支配犯罪流程的方式正是通過影響並利用親自分擔構成要件的行為者。二元犯罪參與體系雖孕育了共謀共同正犯,但透過共謀共同正犯卻深刻揭示了限制正犯概念與二元參與體系之間的諸多邏輯矛盾與深層痼弊:從形式層面看,二元參與體系將犯罪參與區分為實行、教唆與幫助(形式三分法),沒有正確把握犯罪參與的實像,錯誤地理解了構成要件及其行為的意義;從實質層面說,限制的正犯概念這一邏輯命題是經不起推敲的,其有關不同參與形式之間所謂的“規範上的層階”關係的認知也是存在重大疑問的。為有效且依法規制複雜的犯罪參與現象,二元參與體系通過正犯概念實質化力圖實現自身的救贖,但最終是以犧牲二元體系本身為代價,即在二元參與體系的形式下實質上以統一正犯體系為指導展開刑法解釋。共謀共同正犯的確立與廣泛適用,是在限制正犯的名義下行擴張正犯之實,客觀上也預示了二元參與體系在解釋論上的歸宿──統一正犯體系。我國現行共同犯罪立法更趨於統一正犯體系。在擴張正犯概念與統一正犯體系下,無論在定罪層面抑或量刑方面,均無承認共謀共同正犯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