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將《德國刑法典》(以下簡稱《刑法典》)(2002年修訂版本)翻譯成中文在國內發表後,本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對德國刑法的變化發展情况因故而未加關注。前不久,本人在瀏覽德國政府網站時,順便查看了一下《德國刑法典》,發現德國刑法典在過去十五年裡有眾多的修訂。考慮到國內刑法學教學和科研的需要,筆者認真對比了多次修訂後的《德國刑法典》(本文以2017年5月23日的法律作最後一次修訂後的刑法典為寫作的參考藍本),發現用“重大”來形容其變化絲毫不為過。比如說,為了因應恐怖主義、有組織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新情况,《刑法典》的相應條款作了重大修訂,同時增加了新的條款;在針對性權利的犯罪方面(所謂的性刑法),《刑法典》的相應條款有了重大修訂,同時增加了新的條款。此外,《德國刑法典》新增加了第201條a以拍照方式侵害私人生活領域、第265條c體育欺詐、第265條d操縱職業體育競賽和第335條a外國和國際公職人員等條款,另外還修訂了第261條洗錢罪、第266條a截留、侵占勞動報酬罪等眾多條款。據筆者的不完全統計,修訂和增加的內容涉及刑法總則和分則120個以上的條文。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些經過修訂的重要條款以及新增加的重要條款加以梳理、總結歸納,以助益於我國刑法學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