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國家的共犯體系大體可分為正犯共犯區分制和單一制。二元區分制以分工分類為標準,將共犯人分為正犯、共犯和教唆犯三類,正犯居於核心地位,共犯從屬正犯。單一正犯體系則在不法層面放弃對正犯和共犯的區分,所有參與人同為正犯,以各自的罪責程度處罰共同犯罪人,正犯人之間的關係是相互獨立的。長期以來的通說認為,我國的共犯體系採取的是分工和作用雙重分類標準:“我國刑法是以作用為主,兼顧分工對共同犯罪人予以分類。”也有觀點進一步補充說明我國共犯體系是分工標準定性和作用標準量刑的雙層區分制:“中國刑法對參與人同時采用了分工和作用兩種並存不悖、功能各異的分類標準。分工分類標準下的正犯與共犯旨在解决參與人的定性及其間的關係問題,而不直接决定和評價參與人的刑罰輕重,承載量刑功能的是作用分類標準下的主犯和從犯。”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的共犯人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以分工為標準,分為組織犯、正犯、幫助犯、教唆犯;第二類,以作用為標準,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但也有相反的觀點認為:“中國目前實行的是單一正犯體系”,“與其他採取單一制國家的刑法不同,我國刑法將所有參與共同犯罪的人分為主犯與從犯兩大類,分別給予輕重不同的處罰”。單一正犯論的支持者又進一步將我國的共犯體系解釋成是一種規範的、功能的單一正犯體系,正犯之間仍有區分參與程度的必要。我國的共犯體系究竟是雙層區分制、單一制還是區分制?對共犯體系屬性的準確定位,是共犯理論構建的基石和方向,是理解共犯人之間的關係的决定因素,對這一課題我們仍有討論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