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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教唆行為的兩種性質──兼議《刑法》第29條第2款之理解
作者 蔡穎
中文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减輕處罰。”通說認為,本款是對教唆未遂的規定。教唆未遂是指教唆人以教唆的故意實行了教唆行為,但是被教唆的人未知悉其意思;或雖知悉其意思但未因此産生犯意;或雖産生犯意但未著手實行犯罪。簡言之,本款處罰的對象是正犯未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下的教唆行為。
起訖頁 522-553
刊名 刑事法評論  
期數 201706 (39期)
出版單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論主從犯特殊區分制的共犯體系
該期刊-下一篇 論侵占封緘物的行為定性與占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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