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刑事司法領域引入合規的初步嘗試,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合規整改作為涉罪企業被從寬處理的事由,尚主要適用於審查起訴環節,這既不利於激勵企業配合偵查,也不利於推動企業儘早開展合規準備,還影響了合規從寬司法決策的權威性。未來不僅需要統籌推動公、檢、法、司等多機關全面配合協作,也需要在區分企業合規責任與“企業家”行為責任的基礎上,通過立法修改建立公、檢、法、司等多機關共同激勵企業合規的制度體系,使“合規整改”逐步成為貫穿刑事訴訟全流程的法定從寬事由,以保障每一個經過刑事司法流程的企業都能由內而外地“改過自新”,全面去除治理結構中的犯罪誘因,實現再犯預防的積極效果。這既是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應有之意,也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企業犯罪治理從“以懲罰為中心”走向“以矯正為中心”的內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