囿于立法規定的模糊性,刑法理論有關“但書”出罪的研究已經陷入了瓶頸,在司法層面探明“但書”出罪的運行機制,對於反思立法和驗證理論尤為必要。實證研究表明,“但書”在輕微犯罪中形成了較為穩定的出罪運行機制,從寬情節與行為人犯罪後的表現成為出罪與否的重要考量因素。受類型性有罪司法推定的影響,“但書”出罪機制在抽象危險犯中無法順暢運行,加上定罪免刑機制與之相互競爭,擠佔了原本屬 “但書”出罪機制的適用空間,使輕微犯罪的出罪體系存在漏洞。基於“但書”在出罪體系中的應然定位,應當在立法上增補新型出罪事由,以分流“但書”溢出的出罪壓力,在司法上構建抽象危險犯“但書”出罪的類型化規則,並細化規定“情節顯著輕微”與“情節輕微”之間的差異性與梯度關係,從而充分釋放“但書”的出罪潛力並有效防止其被“善意濫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