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股東加重責任關乎股東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平衡。域外股東加重責任來源於風險防範語境下的公私合作治理需求,控股公司結構決定了加重責任雖然對有限責任有所偏離,但具有私法邏輯支撐。我國的股東加重責任覆蓋了整個金融行業,並聚焦于主要股東而不限於控股股東,在範圍與對象兩個維度上呈現出擴張現象。此種擴張具有現實合理性,但對私法秩序形成挑戰並引致諸多規範困境,亟待立法回應。但特定行業立法無法應對此種擴張,金融穩定法的公法定位也難以直接填補私法基礎。而公司法則能作為規範我國特殊實踐的立法載體,實現法律層面設定、覆蓋整個金融行業、契合公私合作治理、補足私法正當性等多重目標,並可合體系地針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差異化的規則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