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民在對現代法律制度的認知方面存在困境,以致大多數人只能有風險地信任或不信任法律。法律信任是基於有限的信息對法律的內在可靠性所作的潛在推斷,某些認知成本比較低且與法律的內在可靠性有一定關聯的信息,被挑選出來作為判斷法律結構與過程整體可靠性的關鍵依據,並被符號化與象徵化。法律信任還通過內在的情感特徵來消除因為無知而產生的心理負擔,通過嚴格的“闕限”來控制信任風險的無限制擴大。法律信任的符號信息基礎大致包括兩方面:效力信息與實效信息。效力信息主要是道德信息,因為其來源廣泛、認知成本比較低;實效信息主要是指法律制裁,而制裁作為負面信息具有比獎勵更強烈的“表達性效果”。法律信任還需要通過制度化不信任來規避法律信任的符號敏感性,從而實現動態穩定的系統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