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以排除强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構成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異議事由。《執行異議和覆議規定》第28條規定的不動産買受人之物權期待權,不僅與德國法的期待權存在根本差異而且容許其存在的現實基礎已發生改變,加之其不具有優先於一般債權的理由、嚴重擾亂以《民法典》為核心的法律秩序,因此不足以排除强制執行,作為異議事由應予廢除。《執行異議和覆議規定》第29條規定的消費者商品房買受人之生存權,在廣泛採用商品房預售模式的我國經濟社會背景下,具有優先於執行債權等財産權的正當性,因此足以排除强制執行,構成異議事由。《執行異議和覆議規定》第30條規定的經預告登記的權利在我國預告登記的限制處分效力下,足以排除處分性執行措施,但不足以排除保全性執行措施,也構成異議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