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為突破FRAND承諾的價格限制,具有實施搭售許可行為的內驅力。標準必要專利搭售許可行為的反壟斷違法性判斷應適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判定的一般分析框架及結構性合理原則。市場支配地位判定宜採用“綜合分析法”,對標準必要專利必要性、標準替代性、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外部環境以及决策牽制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競爭損害分析應考量標準必要專利搭售許可與被搭售商品是否存在相關市場的區分,搭售許可是否存在事實意義上的强制性以及是否造成實質性競爭損害等因素。競爭效益分析則應考察標準必要專利搭售許可是否存在降低交易成本、保證質量與安全、保護專利權等競爭促進方面的作用,能否構成反壟斷責任的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