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學位法》的出臺,應當清晰地定位學位授予權,並回應長久以來的相關理論與實踐爭議。在權力屬性上,學位授予權既非國家行政權也非高校自主權,而屬於具有自主性的特殊公權力。《學位法》應當區分學位授予資格與學位授予的法律授權,將“尊重學術自主”作為基本原則之一。在外部構造上,更多地借助立法目的與法律原則而非法律規範來限制學位授予權的自主空間,確立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原則。在內部構造上,明確學位授予各環節行為的法律效果,重塑學位授予權內部關係。在監督體系上,限制對學位授予權的行政監督,構建有效的內部監督、覆議與司法監督。總體而言,《學位法》在賦予學位授予權自主的同時,應當保留對學位授予權的必要限制與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