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利私法效力因其貫徹立憲主義、强化人權保障的價值而被廣泛運用,但其擴張也帶來了潜在的負面影響,因此需要為之設定界限。面對法律體系融貫性和合憲性解釋功能定位的要求,法院應將基本權利私法效力的運用控制在合理界限內,避免破壞民法自身的體系性,逾越合憲性審查的權限。民法規範與民法教義學自身能夠提供的價值判斷,不再需要經由基本權利規範表述。具體來說,個案判斷時應先依據基本權利與民事權利的關係確定適用範圍,再優先通過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實現價值指引和價值補充的功能。在適用一般條款時,應先通過既有的案例類型填補價值。基本權利規範僅在民法價值判斷明顯失衡或缺位時才有必要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