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54條是對原《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完善和發展,該條第2款的安保義務條款是引致條款,引致的對象為《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無賠償能力或無完全賠償能力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是與其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相當的侵權責任,除存在例外情形,無權向具體侵權人進行追償。高空拋物致害不同於高空墜物致害應設置不同的責任認定規則。可以依據具體侵權人、物業服務企業的主觀心理狀態及對其拋物、墜物的控制力,建構相應的補充責任與懲罰性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協調適用的具體規則。相應的補充責任在承擔順序上優於補償責任,相應的補充責任與補償責任相互獨立。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後,對具體侵權人享有追償權,但其與物業服務企業相互之間無追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