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得債法總則之意,忘/捨債法總則之形,可謂是“得其意,忘其形”。《民法典》不存在獨立成編的形式意義上的債法總則,而是由合同編通則代行債法總則的實質功能,塑造出了大合同編的氣象,是大合同法思想的生動體現。《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對債法總則“得意而忘形”、使得債法分則體系“形散而神聚”所依賴的關鍵法律技術就是參照適用,合同編通則通過參照適用釋放出自身的體系效益,避免對非合同之債照應不周。立法上的參照適用不是對司法中類推適用的終結。當立法未授權法律適用者參照適用,而實定法又存在開放漏洞時,需要通過類推適用來補充。當被參照適用條款自身有漏洞時,也離不開類推適用方法的接力。以《民法典》第468條為中心,分析非合同之債對合同之債有關規定的具體適用方法,債的分類理論可以幫助我們發現債的性質並據此判斷哪些具體類型的債根據其性質不能參照適用合同編通則的哪些具體規定,用合同編通則的“舊瓶”來裝下合同之債和非合同之債法律適用的“新酒”,在看得見的合同編通則中找到看不見的實質意義上的債法總則,並實現非合同之債法律規則與合同之債法律規則的體系融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