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年修訂)新增備案審查工作的銜接聯動機制,這是健全完善我國體系化合憲性審查制度的重要舉措。在《立法法》的宏觀制度設計之下,有必要對我國合憲性審查制度做精細化建構,以强化其功能發揮。在啓動程序上,構建合憲性審查要求權主體與合憲性審查工作機構的協商機制,解决應要求審查方式實踐中的制度壁壘與法律文化障礙;在審查對象上,對於可同時作合憲性審查與合法性審查的法規而言,應先作合憲性審查,再作合法性審查,建立二者協同模式;在審查方法上,推動合憲性審查與憲法解釋以及立法解釋的貫通融合,激活憲法解釋制度,通過合憲性解釋方式處理部分法律的違憲性問題,彌補合憲性審查對象不能涵蓋法律的制度缺陷;在審查主體上,推動合憲性審查工作機構與權力機關職權配置的規範化與合理化,保障作為合憲性審查核心手段的憲法解釋與立法解釋發揮真正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