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設立居住權與《民法典》物權編、繼承編、婚姻家庭編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具有體系解釋的必要性。遺囑設立居住權的性質是遺囑繼承、遺贈、遺囑信託三種處分遺産形式之外的獨立方式;遺囑設立居住權以遺囑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為必要前提,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一方不同意設立居住權的,應請求法院對房屋進行共有財産的分割,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受贈的房屋不在此限;遺囑設立居住權不限於書面形式,限制行為能力人以遺囑設立居住權的,只要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况相適應,均為有效;遺囑設立居住權為雙方法律行為,自遺囑相對人作出接受居住權意思表示時同時發生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