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造假犯罪整體呈現出上、中、下游相結合的樣態。就上、中游犯罪,可分為技術支持和信息支持兩類。針對前者,若提供的支持並非專門用於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數據,優先考慮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針對後者,若通過網絡爬蟲獲取具有公開性的個人信息後提供,入罪不僅需恪守相應技術原理,且需立足於數據維度實現刑法與前置法的協調。就下游犯罪中的抬高身價型造假和誘導消費型造假,宜分別以非法經營罪和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就相應牽連犯的認定和處罰,宜以牽連關係的判斷為核心,先從縱向、橫向和縱橫結合層面初步判斷,然後結合前後行為的行為舉止及法益侵害樣態進一步判斷。若成立牽連犯,再結合刑事政策與罪刑互動解釋規則確定是否以重罪從重處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