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之間的失衡引發了該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之間的張力。通過懲罰性賠償的拓展,在解决責任失衡問題的同時,也能提升不正當競爭案件的賠償額度以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化解混合型案件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尷尬。懲罰性賠償的拓展契合了其制度設計的本初功用,符合制度演進的規律且不會過分衝擊利益均衡這一社會價值目標。以對創新以及整個市場競爭機制的危害程度為標準,可將七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劃分為三類:優先拓展類、次優拓展類和不宜拓展類。要在法治漸進主義思路的指引下,達致《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拓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優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