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在數字經濟背景下不僅關涉個人人格,而且天然內含財産價值。既有的理論研究只關注到數字網絡環境下的個人人格權益消極保護和數據企業之間的競爭關係協調,而忽視了個人信息財産價值的外化路徑缺失問題,導致個人缺乏參與分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的有效途徑。傳統的人格標識商品化理論中的核心概念一般人格權存在固有缺陷,人格標識商品化的制度邏輯與數字社會形態下個人信息財産價值外化不完全契合,因此,套用傳統的人格標識商品化理論無力解决個人信息財産價值外化問題。個人信息財産價值外化路徑的重構需要以保障主體的意志自由為核心,借助對基於意志自由的權利關係結構的解剖,將憲法上以知情權和决定權為核心的基本權利穿透拆分為私法上不同信息利用場景下四種具體的行權模式,從而實現個人信息主體在數字社會中的意志選擇自由和數據利用社會價值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