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强制執行程序中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保障不僅僅是立法技術問題,更涉及到優先購買權權利實現與司法拍賣程序功能、執行程序效率性目標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相關公司法理和執行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應當明確,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應當成為執行程序中優先購買權實現之權利基礎,並通過其與司法拍賣程序之間的協調進一步夯實其正當性。在具體路徑上,一方面要重設規範化的優先購買權執行通知程序作為前置;另一方面要堅持以“詢價法”為以價格為核心的“同等條件”形成機制作為備位;最後構建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行使輔助機制作為保障,進而為《民事强制執行法(草案)》第十二章“對股權等其他財産權的執行”提供具體立法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