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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質詰問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利,乃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為確保被告對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就其指述被告不利之事項,接受被告之反對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例外的情形,僅在被告未行使詰問權之不利益經由法院採取衡平之措施,其防禦權業經程序上獲得充分保障時,始容許援用未經被告詰問之證詞,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而被告之防禦權是否已獲程序保障,亦即法院應審查有無「詰問權之容許例外」情形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對質詰問權對質詰問例外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對質詰問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代理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9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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