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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質詰問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在被告否認犯罪並聲請傳喚之情形下,除客觀上不能行使外,不容任意剝奪,法院原則上均應依法定程序傳喚證人到場,命其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證人對質及詰問之機會,以確保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否則,如僅於審判期日向被告提示該證人未經對質詰問之審判外陳述筆錄或告以要旨,無異剝奪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且有害於實體真實之發現,其所踐行之調查程序,即難謂為適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對質詰問權傳聞法則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法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4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對質詰問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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