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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代理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9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但非獨立上訴,應以被告名義行之。辯護人之上訴權係代理權性質,其存在自須依存於被告本人,若被告之上訴權已喪失,辯護人即不得再行上訴。與同法第345條規定,係得獨立行使之上訴權者迥異。換言之,辯護人之代理上訴權係依附於被告之上訴權之內,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起算,應以被告收受判決之日為標準。再抗告人之上訴期間,自應以其本人之上訴期間計算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代理人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上訴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對質詰問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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