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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終止地上權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第841條規定係指約定有地上權存續期間者,期間屆滿前,縱地上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滅失,地上權不受影響,依然存續;或未約定地上權存續期間者,依地上權約定存在於地上之建築物或工作物,非因自然因素滅失者(如失火、外力毀壞等),其地上權亦不因而消滅等情形而言。倘當事人間並無第一次之建築物或工作物自然滅失後,仍可為第二次建築物或工作物建置之合意,復無地上權存續期間之約定,則建築物或工作物自然滅失後,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始符當事人間設定地上權之目的及法意。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補償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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