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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9 (2016: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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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補償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所稱情事變更,純屬客觀之事實,無該事實可歸責於當事人,而不得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之問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終止地上權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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