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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9 (2016: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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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勞基法第11條第4款後段所稱「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明示雇主資遣勞工前必先盡「安置前置義務」,必無處可供安置時,最後不得已才可資遣,學說上稱為迴避資遣型的調職。倘雇主已提供適當新職務善盡安置義務,為勞工拒絕,基於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及保障勞工工作權之平衡,要求雇主仍須強行安置,當非立法本旨。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聲請認可收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終止地上權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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