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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9 (2016: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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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價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倘有約定之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權人不待證明其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其數額多寡,即得按約定之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而債務人亦得證明債權人未受損害,或實際損害額不及違約金數額,而請求減免,以符「無損害即無賠償」之原則。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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