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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9 (2016: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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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時,債務人應支付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至若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契約時,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消滅契約為目的,屬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兩者性質迥異。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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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返還價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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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返還價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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