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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9 (2016: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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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價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原審以X或其使用之簽收人於收受系爭儀器時,未主張給付遲延之單純沉默,即認X已默示同意延期給付。對於究有何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足以間接推知X有默示同意延期給付之效果意思一節,未為調查認定,已有未合。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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