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修訂草案)》尚待完善的立法過程中,有必要基於我國司法實踐的考察,明確我國現行董事信義義務制度擴張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並通過比較研究,探尋可資借鑒的域外經驗,確定其立法方案。基於此,我國《公司法》可考慮將董事信義義務法定化,維持《公司法(修訂草案)》第180條關於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判斷標準的規定,但提升守法合規規定的地位,將守法合規、誠實守信確定為董事信義義務一般規定的基本內容。董事信義義務制度的彈性將因此大幅提升。不過,基於我國公司治理實踐,應在司法實踐中充分考慮董事的實際地位,在董事違反信義義務責任的法律適用過程中,對董事過錯的認定持審慎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