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集體不同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是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僅享有經營管理權,其與農民集體之間不是代表關係,也不是委託代理關係,而是法定信託關係,即其應以農民集體成員受益為目的,經營管理集體財産。在這種信託關係中,無須也沒有必要將土地所有權轉移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區分公法上的管理與私法上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財産的經營管理權是私權,來自於集體所有權上的法定信託關係,既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亦是法定的職責和義務。該經營管理權的權利義務內容受集體所有權權能和信託關係的雙重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