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拓監察法解釋學的研究方法,通過體系解釋明確監察規範的內涵與判斷標準,避免監察規範之間及與其他規範之間的矛盾與衝突,是腐敗治理法秩序統一性的重要保障。體系解釋在監察規範解釋方法中有優先適用之必要,在應用規則上至少應當包括協同規則、序位規則和同位規則。基於體系解釋原理,在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管理人員的認定上,應當排除從事集體內部事務管理的人員;在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認定上,應當排除行使職業權力的主體;在受託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上,應當排除勞務委託的情形,並對“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能力”的組織進行實質性判斷;在其他依法履行公職人員的認定上,貪污罪擬制主體僅在涉及侵占國有資産的情形下,才能成為監察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