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數據和信息的保護對象混淆,是數據法益依附性和獨立性學說所反映的共同性問題,也是我國數據犯罪治理的理論和實踐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據前置法指引,數據狀態安全法益是指網絡環境中的數字序列能夠被有效保護、合法利用以及具備持續安全狀態能力的一種獨立利益類型,其與信息內容安全法益的概念相對,是數據法益獨立性的實質體現。數據狀態安全法益的確立,具有數據和信息的性質區分論、數據和信息的價值區分論、數據法益目的區分論、技術運作層面的固有區分論等多重依據。依據數據狀態安全法益的指引,刑法可以從行為要素界分、行為類型增設、行為性質和結果要件等方面進行立法調整;從行為評價、入罪標準排除等方面予以司法調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