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查昇○證券於91年11月間之簽擬單即建議降低茂○公司股票之持股,並將之刊載於其公開發行之91年12月至92年3月之投資月刊,不特定之股票投資人均可知悉,胡○九於91年年底根據該建議,概括授權謝○滄賣出茂○公司股票,謝○滄自行依專業判斷,於92年2月25日起至同年3月13日止,分批賣出茂○公司股票1萬3,369仟股、1萬551仟股,顯與同年4月中旬成立之系爭消息無關,亦與法律所欲確保證券交易市場之公平無涉。(……)故上訴人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民法第28條、第184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