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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907 (201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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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持有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系爭股票自甲財報於96年4月30日發布後至97年8月29日間之股價雖有漲跌,惟尚維持與附表A投資人買入時相若之價格,甚有每股最高均價多出3元之情形。果爾,投保中心主張該等投資人於甲財報發布後因信賴財報內容,而繼續持有系爭股票受有損害等語(……),似非全然無據。原審就此未詳加審酌,遽認投保中心未證明附表A投資人繼續持有股票與系爭財報發布間之因果關係,而駁回其該部分之請求,已有可議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持有人
、
交易因果關係
、
詐欺市場理論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7 (201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股份回籠禁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內線交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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