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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907 (201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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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股份回籠禁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查系爭股東契約約定(……)退股約定:股東如欲退股須於半年前提出申請。退股分配基準:公司一切財務依退股生效日之帳面金額按股權80%分配,應收帳款部分以應收帳款總額70%計算之,視公司財務狀況分期攤還退股股金,有系爭股東契約在卷可稽(……)似此情形,兩造出資設立惠○公司後,既持續經營惠○公司迄今,被上訴人復依系爭股東契約之約定分配盈餘予上訴人,則能否謂該契約的目的已達成或退股約定為無效,上訴人不得依該契約退股之約定申請退股並結算,即滋疑問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股份回籠禁止
、
契約效力
、
退股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7 (2019: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持有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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